Article 15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下列公共服务设施:
(一)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监控系统、交通隔离设施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卫设施;
(五)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等公共体育文化设施;
(六)公园、广场、影剧院等休闲娱乐设施;
(七)居民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识标志设施;
(八)公益广告栏、宣传栏,文明行为提示牌等广告宣传设施;
(九)志愿服务站等志愿服务设施;
(十)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相关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运行正常、整洁有序、干净卫生。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