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自治县实行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实行城市化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责任区的范围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街内巷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镇人民政府负责;没有特定经营管理单位的县城公共区域以及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有关质量标准组织清扫保洁。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人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