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建立乡村振兴促进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组织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支持和组织村(居)民做好乡村振兴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