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遵循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农民主体地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改革创新、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和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