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方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加强本土乡村教师培养。创新乡村教师招录机制,提高乡村教师学历水平、整体素质和乡村教育现代化水平,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其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留并办好山区和海岛必要的义务教育学校和教学点,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人口外流较多的乡村撤并义务教育学校或者教学点的,应当事先征求村民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乡村义务教育学校或者教学点撤并的督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乡村教师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加大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教师配备的保障力度。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