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第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市场主体开办程序,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自受理市场主体设立申请起到办结,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