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作出违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不能落实或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并执行。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管家制度。对重要的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专门人员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审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帮助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高办事效率。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