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处理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制度,制定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办法,对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首办负责、按责转办、跟踪督办、限期办结等制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依法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处理的,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
投诉举报人弄虚作假、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行为作为失信记录,录入本市公告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单位或者个人信用档案。
拓展群众诉求办理平台受理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功能,定期公开投诉举报办理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