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工程建设、采购或者对合作者的自由选择;

(二)滥用权力袒护有关市场主体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借用市场主体财物,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市场主体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市场主体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补助资金等;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费用;

(五)未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强制对市场主体进行评比、达标、升级、评优以及鉴定、考试等活动;

(六)要求市场主体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

(七)强制市场主体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向市场主体索要产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

(八)要求市场主体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培训;

(九)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

(十)要求市场主体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市场主体财物;

(十一)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

(十二)侵害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或者未经市场主体允许,公开涉及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信息;

(十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担保,或者以市场主体名义借款给其他经济组织使用;

(十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在接受有关专项性、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五)向市场主体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市场主体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

(十六)其他损害营商环境或者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