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市场主体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开展,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