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二)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