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场内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劝阻无效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二)乱泼污水、乱倒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故意违规使用计量器具,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在市场内违规占道、扩摊、搭建或者擅自流动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