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其他规定,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为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熟食制品的经营者配备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设置符合要求的电子公平秤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未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