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场内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协议约定,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二)在摊位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件(自产农产品销售者除外),诚信经营,不得有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三)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弄虚作假、短秤缺量;
(四)向农贸市场开办者提供合格证明、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自产农产品销售者仅需提供身份证明),配合农贸市场开办者按照规定开展食用农产品检测;
(五)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食品、食用农产品,按照保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食用农产品,并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贮存设施,如实记录食品、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按相关规定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六)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熟食制品的经营人员,规范使用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设备,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持有有效健康证等;
(七)不得有使用明火作业、乱拉乱接电线和经营、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危害农贸市场公共安全的行为;
(八)销售物品陈列整齐有序,不得有违规占道、扩摊、搭建或者擅自流动经营等行为;
(九)及时清理店(摊)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积水等,保持店(摊)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整齐,不得乱泼污水、乱倒垃圾;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