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权责:

(一)与场内经营者签订摊位租赁协议,就经营、管理、安全等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摊位划定的要求设置交易区,按照食品、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划定不少于农贸市场总面积百分之十的区域作为自产农产品销售区,加强对该区域摊位使用的日常管理,对在该区域的自产农产品销售者进行身份信息登记,免收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

(三)制定农贸市场内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安全生产、价格公示、诚信经营、信用评价、治安保卫、疫情防控等经营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场内经营者履行协议及经营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对于违反租赁协议及经营管理制度的,进行劝阻处理,对不听劝阻处理的,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及时公布管理制度、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样品检验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五)查验并按相关规定留存场内经营者的相关证照信息及食用农产品、食品的合格证明、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等;对无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或者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并公示检测结果;

(六)为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熟食制品的经营者配备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设备,督促经营人员穿戴符合有关规定的工作衣、帽、口罩,持有有效健康证等;

(七)设置经检定合格并且方便消费者使用的电子公平秤,督促场内经营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八)督促经营者在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许可证;

(九)按照规定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配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安全警示标识并保持完好,开展防火检查,保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十)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有关规定,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加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农贸市场整洁有序,定期对市场摊位进行清洗和消毒;

(十一)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督促场内经营者分类投放垃圾,按照要求对垃圾进行分类和处理;

(十二)对超出店(摊)范围经营、乱泼乱倒、乱搭乱建等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十三)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确保市场内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十四)在市场内建立市场投诉举报处理服务站;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责。

Local Regulations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