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土地使用者在申请用地、签订或者履行出让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以给予警告、撤销用地批准文件、暂扣有关许可证件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一)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伪造文件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分土地使用权的。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