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和与他人合作开发建设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转让价款百分之十罚款。拒不改正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金不予退还。
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