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下列项目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本条规定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

(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用地,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七十;

(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的交纳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条规定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一律不得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