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清除干净等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