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文化旅游部门是古建筑保护的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本条例的实施,负责古建筑的普查、认定、建档、保护、利用等监督管理以及与古建筑保护利用相关的公共文化、宣传教育、旅游服务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古建筑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实施古建筑的结构安全、维修养护等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古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古建筑保护规划编制。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宗教、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建筑保护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