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迁移、拆除古建筑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