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的古建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949年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并列入保护名录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古建筑包括古民居、古祠堂、古牌坊、古书院、古寺庙、古戏台、古楼阁、古城墙、古作坊、古码头、古水系、古塔、古桥、古关隘、古亭、古道、古井等建筑物、构筑物。

古建筑构件包括天花、藻井、隔扇、门窗、隔断、斗拱、雀替、斜撑、梁柱、门罩、匾额、家具及其他木雕件;石雕件、砖雕件、空心砖、画像砖、彩画砖,有文字、花纹图案的瓦;琉璃件、金属件和水管道等构件。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