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保护:

(一)对国家级、省级代表性项目,落实保护规划、设立展示场所,安排、督促保护单位为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

(二)对市级、县级代表性项目,组织保护单位编制保护计划,并监督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