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或者取消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丧失、部分丧失许可条件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

(二)货运经营者违反规定承运限运、禁运货物或者危险品的;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异地培训的;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统一的教学大纲教学的。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