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班车客运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4年到8年的经营期限。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经营权终止。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停止班车运输或者擅自改变许可内容。

班车客运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变更的,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