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禁止违反韶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一级保护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餐饮娱乐场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居民住宅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韶山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禁止在韶山风景名胜区以及外围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已经建设的,韶山风景区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搬迁或者拆除。
在韶山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以外建设居民住宅的,应当符合韶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其房屋选址、建筑面积、层数、建筑风格、立面造型、色彩、污水处理设施等应当经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韶山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扶持、居住条件改善等措施,引导韶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外迁。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