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擅自举办有关毛泽东主席的展览、演出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追逐游客兜售纪念品、农产品的,由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追逐、纠缠、拦截游客或者游客车辆,推销商品或者介绍消费服务的,由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驾驶车辆强行冲闯交通卡口的,由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私自拦路收费或者擅自收取停车费的,由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内的,由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车辆从事非法运营活动的,由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驾驶小型汽车、中巴车等车辆从事非法运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利用点香烛、烧纸钱及其他方式宣扬封建迷信骗取财物的,由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带有明火的空中漂移物的,由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九项规定,有搭棚治丧、抬棺游行、放铳、使用扩音设备、抛洒冥币纸钱等行为的,由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项规定,有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行为的,由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期满未恢复原状以及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