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者超出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采取商业贿赂、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获利,扰乱景区市场秩序的,由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