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韶山风景名胜区内下列交通、服务等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索道、观光电梯、交通换乘、环保通行;

(二)景区污水、清扫保洁、垃圾处理;

(三)公共停车场、洗车场、户外广告;

(四)与毛泽东主席相关的展览、演艺活动;

(五)红色教育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保护区内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应当征求韶山革命纪念地管理单位意见。

进入韶山风景名胜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获得特许经营资格,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