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城市建设中新建、改建、扩建市容环卫、市政道路及交通、绿化、城市照明等城市公共设施的,应当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城市公共设施在验收合格后应当按合同或者规定的时间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设施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