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可以接受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行政执法以外的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