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