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详细记录动物以及动物产品种类、数量、来源、流向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