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产业用地出让方案,由管委会组织编制、审批和实施;公共设施用地的划拨由管委会负责;高新区内的国有住宅用地供应方案,由管委会负责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管委会应当加强产业用地准入管理,通过签订监管协议等方式明确准入指标和退出机制,加强项目后续监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应当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或者建设用地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