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生产、经营中不得使用下列计量器具: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

(二)未达到国家、省或者行业规定的准确度的;

(三)未经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以及超过检定证书有效期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