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履行下列职责:
(一)社会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监管,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开展文明行为实践活动,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提升学生文明素养,防治校园欺凌、暴力,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三)公安机关应当公布交通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依法制止、查处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网络安全、养犬管理等领域的不文明行为。
(四)民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治能力,引导节俭操办婚丧事宜,推行绿色殡葬、绿色祭祀。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管力度,依法制止、查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出租车经营服务等领域的不文明行为。
(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农村群众公共卫生意识,加大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力度,推进村庄清洁行动,提升村容村貌。
(七)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大旅游服务质量监管力度,依法制止、查处文化生产经营、旅游经营服务等领域的不文明行为。
(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改善医疗服务,维护公平、有序的医疗环境。
(九)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制止、查处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与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的不文明行为。
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强化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净化网络环境,引导文明上网,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