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实施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等进行抽样检验,也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

(三)查阅、复制有关票据、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四)依法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五)依法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