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提供下列服务:
(一)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街区,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网络;
(三)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和推广应用;
(四)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食品检验检测服务;
(五)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制定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工艺要求,规范生产制作方法和工艺流程,促进传统、特色食品的传承和发展,创建地方品牌。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