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购进和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洗涤剂、消毒剂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四)购进和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其中小摊点的记录、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本批次产品销售或者使用后三十日;

(五)生产加工过程中防止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六)及时清理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