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无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审查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前款条件的,不得列入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可以采取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或者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推荐等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鼓励和支持党员业主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