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三)拟订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并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四)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与续聘或者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七)将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记录,以及履职期间产生和保管的其他文件资料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八)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每半年公布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交纳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的情况;
(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秩序维护、社区治理和公益宣传等工作,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十一)法律、法规等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