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和调整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过程中,应当将规划草案、调整方案草案通过报纸、本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听取设置泊位周边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居民的意见,公开征集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集意见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征集意见情况、意见采纳情况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因道路施工、市政建设、交通管制等需要临时调整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