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等情况,编制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海珠区、黄埔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应当包括拟设置泊位的路段、范围、时段、泊位数量和停放车辆类型等内容。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运行情况和停车需求变化,对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优化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