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进行开垦、采土、采石、采砂等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