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从事运营活动过程中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投入相应数量车辆运营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巡游出租汽车在从事运营活动中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条件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吊销其《道路运输证》。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因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正常运营等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自然年内,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以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政处罚三次以上,或者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五次以上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