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有关设备以及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时报送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巡游出租汽车和驾驶员对应信息等相关运营信息,并接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的管理信息;
(二)本企业巡游出租汽车由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注册在本企业名下的驾驶员运营;
(三)加强驾驶员管理,采取措施监督驾驶员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驾驶员有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乘客收费、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拒载或者中途终止载客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教育、整改;
(四)建立驾驶员管理档案,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生产、设备使用、治安防范、电召服务等方面的培训,开展心理辅导;
(五)保持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载终端、计程与计价设备、顶灯功能完好;车载终端、计程与计价设备、顶灯出现故障时,应当暂停运营;
(六)制定并落实巡游出租汽车回场检查制度,保证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合格,确保车辆符合本市依法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专用设施和各类标志齐全完好;
(七)按照规定将巡游出租汽车的计价器定期送检;不得改变计程与计价设备中与计量有关的部位结构,破坏计程与计价设备的准确度,或者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计程与计价设备;
(八)确保本企业燃气巡游出租汽车车用气瓶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九)在巡游出租汽车上设置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不得覆盖服务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志;
(十)制定并落实乘客评价、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处理制度,保障乘客权益;
(十一)履行巡游出租汽车的交通安全和治安防范工作职责;
(十二)提供台账资料、开放经营场所等,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