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