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村庄保洁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保洁员,每个自然村至少配备一名保洁员。保洁员的使用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给予劳动报酬。保洁员的职责是:

公共区域和公共建筑周边的清扫保洁;

垃圾收集、分类、回收和清运;

保洁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

宣传环境卫生和保洁知识;

制止、举报影响村庄环境卫生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村民开展公共区域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村庄公共区域卫生整洁。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