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依法保护农村区域的古树名木,被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主体:
(一)镇域(街道)道路两旁、绿地、广场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二)农村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承包人、经营者为日常养护责任人;农村宅基地上的古树名木,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日常养护责任人;其他非自然保护地区域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在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名木群落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设施和保护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损害、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