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划保障公共绿地用地,鼓励和组织村民选用乡土树种、林木良种开展村庄绿化美化活动,引导形成兼具生产性和观赏性的特色乡村景观。
村民应当积极参与村庄绿化美化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村庄公共绿地、损毁花木。
花草树木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修剪、清理垃圾杂物,保持整洁、美观。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